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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协议后反悔,法院不支持

病情简介:年8月26日原告前往被告A医院处就诊,经诊断为子宫内膜炎。年2月14日原告前往被告处就诊,经诊断为腹痛,肝功能不全,急性膀胱炎,肝气郁滞证。年7月1日原告又因腹痛再次就诊,经诊断是急性膀胱炎。年7月29日原告再次就诊,经诊断是慢性膀胱炎。年11月15日尿频尿痛三天就诊,当时做CT检查是左肾小结石,诊断是泌尿道感染、肾结石、石淋病。年11月15日晚原告自述尿出了1.5cm结石。原告排出了结石后认为被告存在误诊,所以找到被告讨要说法,经医患双方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1、由A医院一次性赔偿患者人民币叁仟元整,包括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后续治疗费等一切相关费用。2、患方收到A医院赔款后,不再对A医院提起诉讼,包括向相关部门提出控告。3、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就患者在A医院所产生的纠纷的一切民事权利义务全部终结。4、本协议一式四份,医患双方各执一份,归档二份。年1月12日,医院误导,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依据原告及被告提交的门诊病历也不能直接推定被告医疗行为存在明显不当行为。且年12月1日,原、被告签订赔偿协议,约定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包括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后续治疗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元,被告收到赔款后,不再对A医院提起诉讼,包括向相关部门提出控告,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双方纠纷全部终结。上述协议的约定内容是具体明确的,签订协议时原告已经治疗完毕,原告对其整个治疗过程及自身情况应当了解,在此时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不应认为存在显示公平或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原告再向被告主张相关赔偿缺乏依据,也不符合双方协议约定。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理分析:本案中医院有过错及责任大小,医院是否应当赔偿以及赔偿的数额。诚实守信是民间交往的法律基础,已经签订并且履行完毕的协议,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显示公平或者重大误解的情况,是不能撤销协议的,“谁主张,谁举证”这一条原则适用所有的民事诉讼,同样对医疗纠纷的处理也是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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